|
|
|
|
海外创业板市场
|
|
纳斯达克市场简介: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建立于1971年。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其已经成为全球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一面旗帜和各国借鉴的对象。
历史沿革
纳斯达克市场的快速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体现:
一是上市公司家数。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公司数1975年就达到2467家,1997年底达到5556家。截至2005年6月底,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数为3241家。
二是首次发行公司和融资额。纳斯达克市场作为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重要舞台,每年IPO数量一直多于纽约交易所,2003年、2004年纳斯达克市场的IPO数量分别达到了54家(融资额62亿美元)和148家(融资额150亿美元),分别占当年美国市场IPO总数的64%和61%。
三是股指和股票总市值。1971年2月5日,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从100点起步,2004年底,综合指数为2175点,市价总值35330亿美元,截至2007年3月5日,综合指数为2340点。
制度特色
纳斯达克市场在成长过程中,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制度,构成其核心竞争能力和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是多层次的股票市场构架。
2006年2月,纳斯达克宣布将股票市场分为三个层次:“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即原来的“纳斯克达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吸引不同层次的企业上市。
二是各层次市场之间灵活的转板机制。在低层次市场中得到成长的公司,一旦满足高层次市场的相关上市条件,即可以通过简单的程序到高层次市场上市,不满足高层次市场维持上市标准、但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要求的,可以申请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中挂牌。
三是便捷快速的上市审核程序。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注册成功的证券或者获得豁免权的证券就可以在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
四是严格而灵活的退市制度。
纳斯达克市场有严格和完善的退市机制,规定了持续上市的最低标准。最低标准包括有形资产净值、总资产、市值、总收入,流通股份,最低股东数和最低买价等。
五是强化上市公司治理。2002年7月30日,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颁布后,根据法案对公司治理的新要求,纳斯达克于10月10日提出25条公司治理修订建议,增加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审计委员会的权力,增加独立董事权力等,以增强财务的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
纳斯达克市场已经成为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织部分,对于缓解小企业发展瓶颈、促进风险资本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纳斯达克市场在美国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是纳斯达克为纽约交易所输送了一大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二是纳斯达克市场自身的上市企业对美国经济至关重要。尽管经历了2000年以来的科技股破灭后市场的暴跌,目前上市公司仍然达到了3000多家,市价总值超过4万亿美元,在全球证券市场中位居前列。三是纳斯达克带动和促进了其他层次市场的发展。四是纳斯达克的发展使美国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最终得到确立。
其次,纳斯达克带动了风险资本的发展。美国风险资本与纳斯达克市场具有明显的联动性质,体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特征。
再次,纳斯达克市场推动了美国中小企业的成长。纳斯达克为那些处于创业初期,无法到纽约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机会。
纳斯达克市场特点:
1、双轨制
在上市方面分别实行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小型资本市场两套不同的标准体系。通常,较具规模的公司在全国市场上进行交易;而规模较小的新兴公司则在小型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因为该市场实施的上市要求没有那么高。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两个市场的监管范围并没有区别。
2、交易系统
纳斯达克在市场技术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它采用高效的"电子交易系统"(ECNs),在全世界共安装了50万台计算机终端,向世界各个角落的交易商、基金经理和经纪人传送5000多种证券的全面报价和最新交易信息。但是,这些终端机并不能直接用于进行证券交易。如果美国以外的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要进行交易,一般须通过计算机终端取得市场信息,然后用电话通知在美国的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公司进行有关交易。由于采用电脑化交易系统,纳斯达克的管理与运作成本低、效率高,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公开性、流动性与有效性。
3、造市人
纳斯达克拥有自己的做市商制度(MarketMaker),它们是一些独立的股票交易商,为投资者承担某一只股票的买进和卖出。这一制度安排对于那些市值较低、交易次数较少的股票尤为重要。这些做市商由NASD的会员担任,这与VSE的保荐人构成方式是一致的。每一只在纳斯达克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两个以上的做市商为其股票报价;一些规模较大、交易较为活跃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能达到40-45家。平均来说,非美国公司股票的造市人数目约为11家。在整个纳斯达克市场中,大约有500多个市场造市人(marketmaker),其中,在主板上活跃的造市人有11个。这些做市商包括美林、高盛、所罗门兄弟等世界顶尖级的投资银行。纳斯达克现在越来越试图通过这种做市商制度使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最优的价位成交,同时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保荐人制度
在纳斯达克市场,造市人既可买卖股票,又可保荐股票,换句话说,他们可对自己担任造市人的公司进行研究,就该公司的股票发表研究报告并提出推荐意见。
5、交易报告
造市人必须在成交后90秒内向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当局报告在市场上完成交易的每一笔(整批股)。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随即转发到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终端。这些交易报告的资料作为日后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审计的基础。
纳斯达克上市条件:
企业想在小资本市场上市,只要符合下页的三个条件及一个原则,就可以向美国的SEC及NASDR申请挂牌。
先决条件
经营生化、生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制造及零售连锁服务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消极条件
有形资产净值在美金五百万元以上,或最近一年税前净利在美金七十五万元以上,或最近三年其中两年税前收入在美金七十五万元以上,或公司资本市值(MarketCapitalization)在美金五千万元以上。
积极条件
SEC及NASDR审查通过后,需有300人以上的公众持股(NON-IPO得在国外设立控股公司,原始股东并须超过300人)才能挂牌,所谓的公众持股依美国证管会手册(SECManual)指出,公众持股人之持有股数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国的整股即为基本流通单位100股。
诚信原则
纳斯达克流行一句俚语:「
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时间会证明一切)。意思是说,只要申请的公司秉持诚信原则,挂牌上市是迟早的事,但时间与诚信将会决定一切。
纳斯达克上市程序:
在纳斯达克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是富有挑战性、激动人心的过程,大胆的决定、上市团队的卓越表现和良好的市场状况,“天时、地利、人和”的协调实现,将会展现立足美国资本市场的中国公司的成功者的风采和形象。
1.组建上市顾问团队
公司得以在美国最终上市,往往是一个有效的上市顾问团队成功运作的结果。除了公司本身,尤其是公司的管理高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公司须组成一个包括投资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在内的上市顾问团队。其中,投资银行将牵头领导整个交易和承销的过程。在考虑投资银行的人选时,公司应充分了解投资银行是否具有曾经协助过该行业的其它公司上市的经验以及其销售能力。公司选择的法律顾问必须具有美国的执业资格,同样,公司应考虑其是否有证券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根据美国一般会计准则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全面地了解,以便调节若干数据以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报表要求。
2.尽职调查
公司将在上市顾问团队的协助下进行公司的管理运营、财务和法务方面的全方位、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将为公司起草注册说明书、招股书、路演促销等奠定基础。为了更好地把握和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业务状况,以便于起草精确和有吸引力的招股书,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以及发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对发行公司的财产和有关合同协议作广泛的审查,包括所有的贷款协议、重要的合同以及政府的许可,等等。此外,他们还将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进行讨论。同时,主承销商往往要求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提供有关在注册说明书中的事件的意见。承销协议书将约定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出具有关公司的合法成立及运营、发行证券的有效性、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见。此外,承销协议还将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关于注册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见。
最后,发行公司还要被要求提供一封“告慰信”,即由其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确认注册说明书中的各种财务数据。
3.注册和审批
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在公开发行之前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且向大众投资人提供一份详尽的招股书。注册审批是上市的核心阶段。公司、公司选任的法律顾问和独立审计师将共同准备注册说明书的初稿,因此,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经验在此阶段会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注册说明书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书,第二部分包括补充信息、签字和附件。招股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必须符合美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必须真实地披露相关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对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与美国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过去5年的业务、风险因素、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东、关联交易、资金用途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此外,招股书也是促销手册,招股书必须描述发行公司的“亮点”,以吸引投资人。
承销商及其法律顾问将对初稿进行认真地审查,并作出评论。当注册说明书准备好后,将递送到美国证监会。在注册说明书递交证监会后、该文件尚未被宣告有效之前,包含在说明书中的初步招股书将由投资银行送给潜在投资人传阅。在此期间,可以书面招股,但是不能承诺出售股份。在此期间,承销银行将安排路演(以下详述)。
美国证监会在30天内审查注册说明书。审查完毕后,证监会向公司发出一封信,要求提供补充信息或更详尽的披露,主要涉及披露和会计问题。公司即按照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递交证监会。证监会再次进行审查。如是首次注册的公司,证监会往往会要求多次的修改。
美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注册说明书的最后一稿后,将宣布注册说明书生效。对第一次的注册人来说,从第一次递送到宣布生效,需花4到8个星期的时间。
4.促销和路演
注册登记之后,公司便可以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进行促销,其中包括巡回路演。路演是指证券发行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对潜在投资人、分析师或资金管理人所作的报告会,激发投资兴趣,通常持续一至二个星期。届时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银行的安排下,到各地巡回演说,展示其商业计划。管理层在路演上的表现对证券
发行的成功与否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美国,重要的路演城市包括纽约、旧金山、波士顿、芝加哥和洛杉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伦敦和香港也往往会包括在路演的行程中。
一旦路演结束,最终的招股书将印发给投资人,公司的管理层将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和数量。投资银行往往会基于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提出一个建议价格。
一旦发行价确定,投资者收到正式招股书两天后,首次公开发行便可宣告生效,上市交易便拉开了序幕。主承销商将负责保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最初的关键几天的顺利交易。至此,首次公开发行即告成功。
英国AIM市场简介:
英国AIM市场(直译为“另类投资市场”)创建于1995年,由伦敦证券交易所(LES)负责监管和运营。AIM市场已成为全球瞩目的中小型企业上市地之一。
发展状况
AIM以中小企业为主,同时包含规模较大的企业,行业分布非常广泛。截至2006年10月,AIM市值最大公司的市值达18.29亿英镑,市值前50名公司的市值平均达5.04亿英镑。不仅有高科技公司,还有大量制造业、金融业、消费品、第三产业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呈现多元化,共分9大类、39小类。
股票活跃程度不断提高,指数体系不断完善,吸引了大量机构投资者参与。
2002年以来,AIM股票交易日趋活跃,与主板市场的年换手率逐年缩小。2005年5月引入了富时AIM指数系列以满足投资者和基金业对高增长上市股票的兴趣。
制度特色
一是面向各类企业、包容性强的市场定位。
目前,AIM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呈现出典型的多元化特征,包括39个行业板块,104个分板块。从市值和上市公司数量来看,位于前列的既有采矿、能源等传统行业,也有金融服务、IT等新兴行业。
二是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便捷上市程序。考虑到中小企业融资的时效性,AIM设计了简便快捷的上市规则。主板企业上市需要英国金融监督管理局(UKLA)的审批,而AIM企业的上市审批权在伦交所,上市审批便捷。
三是满足中小企业需求的小额多资融资方式。AIM公司单笔融资规模并不大。1995年到2002年,AIM平均单笔融资额为370万英镑,与同期的欧洲大陆新市场和香港创业板市场相比都低。AIM这种小额多次的融资方式充分满足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征及融资的客观需求。
四是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保荐人的职责是保证AIM的上市企业遵守AIM制定的规则。
五是全方位覆盖的政府支持。政府承担了中小企业培育方面的大量工作。除了有意认地通过系列教育计划来培养创业者外,政府还通过一整套财税政策来刺激创业投资活动的发展。
此外,英国政府还设立了小企业服务局,在帮助新建小企业熟悉和遵循监督法规、提供贷款担保和国外市场信息,以及如何采用先进经营手段等多方面提供
服务。
在IPO和Post-IPO阶段,政府继续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扶持,并针对散户和机构投资者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AIM市场独特优势:
其一,转入主板的机会
一般而言,只要上市公司有两年稳定的经营业绩,就有机会转入主板。实际上,自创业板开设以来,已有95家企业成功过渡到主板而享有更高的市盈率和市值,企业的知名度得以大大提高。
其二,快速通道途径上市
根据伦交所去年刚刚修订的上市规则,已在纽约、NASDAQ、多伦多等世界主要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可以不向伦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而直接登陆AIM市场。
其三,稳定的再融资渠道
伦敦的机构投资者构成了伦敦证券交易参与者的主体,比例高达80%。他们以其专业、深入的行业分析能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及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享誉全球,真正具有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将有机会获得他们的青睐,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再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目前,创业板共有809家企业上市,包括69家海外企业。仅去年一年,AIM就吸引了162家新上市企业,筹资总额达18亿美元,较前年翻了一翻。2003年,在创业板上市的海外企业市值增加了256数量增加了20AIM已成为世界上最成功的创业板市场。
英国AIM市场上市条件:
(1)、必须委派一位指定保荐人和指定经纪人;
(2)、根据本国法律合法成立的公司,且为公众公司和同类公司;
(3)、公司的会计账目符合英国或美国的通用会计准则;
(4)、具有两年的主营业务盈利纪录。如果不符合该条件,董事和雇员必须同意自进入AIM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所拥有的任何权益。
除此之外,伦敦交易所在1993年专门制定了科研类企业承包的上市规则;199掉制定了专门针对初创高科技企业承包的上市规则。在此基础上,伦敦交易所于1999年11月正式建立伦敦科技板TECH-MARK,专门为具有科技创新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任何申请在科技上市的公司要求有三年财务纪录,但不要求盈利;
要求公司发行后,公众持有股份超过25%;公司不要求有三年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要求,也没有股东和高管人员出售股份的锁定限制;对公司发售股份的数量要求至少达到3000万美元,预期上市时公司市价总值不低于8000万美元,公司应遵守季度信息披露制度。
英国AIM市场特点:
(1)在AIM的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市值低于3000万英镑;
(2)122家通过发起上市募集资金的公司中,超过75%的公司募集资金范围在100万英镑至1000万英镑之间;
(3)在AIM的上市公司中,通过配股募集资金的公司中,有57%的公司通过AIM市场所募集资金资金超过100万英镑;
(4)在AIM的上市公司中,有50多家公司是在创业资本退出后进入AIM市场的;
(5)具有一个公开股权市场的许多优势。
AIM正在进行与机构投资者的合作,以便能够满足国际投资者对小型公司的需要。
香港创业板简介:
香港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与主板市场具有同等的地位,不是一个低于主板或与之配套的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管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其宗旨是为新兴有增长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筹集资金的渠道。它的创建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经济将产生重大的影
响。从长远来说,香港创业板目标是发展成为一个成功自主的市场——亚洲的NASDAQ。
1.香港创业板的市场特色与现有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长公司为目标,注重公司增长潜力及业务前景;市场参与者须自律及自发地履行其责任;买者风险自负;适合有风险容量的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为本的监管理念;要求保荐人具有高度专业水平及诚信度。
2.香港创业板的市场潜力,是以有增长潜力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创业板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来筹集资金,以扩展业务,其中也包括为在大陆投资的香港和台湾的增长公司以及大量的“三资”企业,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
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另外综合企业可把个别增长项目分拆上市,投资经理及创业资本家将他们所投资的公司上市。
3.创业板市场的交易与运作。创业板采用一套先进的交易系统及电子信息发布系统,以减低参与者的成本,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及家庭电脑直接进入联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直接落盘。买卖实行竞投单一价,交易分段进行,每一时间段采用集合竞价的方式,决定成交价格和成交
委托,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但在新系统完成之前,创业板仍会采用目前与主板市场相同的自动对盘交易系统。另外,联交所还提供了一个独立的网页,作为参与者的主要信息交流渠道,发行人可将招股章程、公告及其他公司资料上网,供公众浏览,而无须于报刊登载(公司须发新闻稿),从而减低
成本。所有目前在现有市场进行交易的经纪,将自动被准许在创业板进行交易。
创业板针对的是有熟练操作技术和投资经验的投资者,但不设最低投资额。
4.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创业板的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确保市场持正操作;推行严谨的监管、监察和执法措施;依循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及“买者自负”原则。监管机构只负责确保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及重要的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但不会对投资的利弊作出评论,或就所发售的证券或
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无论有关判断是好是坏,上市申请人或其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关注所在。
香港创业板主要特点:
要求较频密并及时地披露较多资料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必须详细列出其过程的业务发展历程以及未来的业务计划,缺一不可。待上市后,创业板发行人须每半年就首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进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另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账目及全年账目外,发行人还须编制季度报告;而编备此等资料向外公布的期限也较短。为方便市场
参与者索查有关资料,创业板设有独立网页,所有有关创业板各方面的资讯应有尽有,其中包括公司公布以及上市发行人的其他资料、成交价及市场统计数字等。
创业板保荐人计划
由于保荐人在创业板公司的上市过程中担当极重要角色,创业板保荐人须符合连串详尽的资格准则,并在其职责履行上负上清晰的责任。创业板保荐人的职责包括作仔细审核,并确保在作过应有的审慎查询后,就其所知与所信,有关上市申请人/发行人已作出应有的资料披露。
公司管治
发行人从上市之时开始,即要建立稳健的公司管治基础,以助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奉行正当的业务手法。这些措施包括委任合资格的会计师监察其财务及会计职能、指派一名执行董事出任监察主任、委任两名独立董事以及设立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发行人还须在上市后首两年内持续聘用一名保荐人,协助公司及
其董事履行其上市职责,并就有关事宜提供意见。
联交所的角色
在公司申请上市时,联交所会审阅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以确保其符合《公司条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但联交所不会评核任何申请人的业务是否可为。同样,联交所也会审阅发行人上市后公开刊发的任何公布,但对于发行人所披露的资料是否正确无误以及资料的质素及足够与否等问题,则最终责仕仍是落在
发行人及其董事身上。
此外,联交所会密切留意创业板证券的买卖情况以及发行人和保荐人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情况。若发现有违创业板上市规则之处,联交所会严加处理,如有需要,更会采取适当的纪律行动。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香港创业板市场监管:
创业板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构思中的创业板市场是否成功,投资者的信心很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适当的监管和政策环境,以确保市场的素质、持正操作和透明度。创业板市场将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及确保市场持正操作;推行严谨的监管、监察和执法措施;依循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及"买者自负"原则。主板市场的监管原则,也同时适用于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监管的最终目标都是必须确保市场使用者、投资者、发行人、中介机构和其它类似的参与者,对于市场是廉洁公正这一点,抱有高度的信心。为鼓励新兴创业公司涉足新市场,创业板的企业首次上市要求较主板市场较宽松,但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规模较小,交易不如主板活跃、资产与业绩评估分析的难度也较高等原因,使得创业板市场风险较主板市场高,因此,对于须提供予投资者的信息素质、发行人及顾问对法规的遵守程度,以及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素质等,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以确保与新兴市场有关的任何风险,只可能来自于有关公司及其业务的较短历史及其新兴性质,而并非是由于对市场运作和持正监管有任何妥协所致。
创业板监管对象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市公司和保荐人。监管主体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及期货事物监察委员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机构。
具体说来,对市场表现及保荐人的监管最初由联交所及证监会合作进行。随着市场的成熟,联交所作为一个私人自律机构,承担证监会交给它的监管上市程序和上市公司第一线的监管责,联交所将就上市申请作高层次的业务审核,审查上市申请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时及上市后都会预先审阅公司文件和公告,以确保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减低市场风;而证监会作为法定机构承担执行法律的职责,负责第二线的监管。创业板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但投资者的风险应限于他们所投资的企业,而不应来自于市场的健全性和素质。因此,保荐人、联交所及证监会对创业板的监督负有很大的责任,以遏止和打击任何威胁市场持正操作的失当行为。如果单纯推行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却没有相应地建立适当的制衡措施,将会有损于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市场造成破坏。因此,就创业板市场而言,香港联交所作为前线监管机构仍会在监督新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及如遇到违反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的个案,联交所应负责执行有关规则,采取适当行动。在市场运行初期,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在市场监察和执法方面,将会有紧密的联系。另外,香港证监会还将与中国证监会保持紧密的监管合作。
创业板市场是个典型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市场,这并非意味着市场的监管较为宽松。它要求发行人披露所有必要及有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决定。与主板市场"同时以监管机构评审和公司自行披露为本"的制度不同之处就在于,创业板市场下的监管机构不会对投资的利弊作出评论,或就所发售的证券或所提供的投资机会作出判断,无论有关判断是好是坏。上市申请人或其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并非香港证监会或联交所的关注所在。监管机构只会尽力确保有关文件以就有关公司及其证券所提供所有重要的资料,以便投资者自行是否值得投资,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而在很大程度上,这个制度依赖投资者主动阅读和了解有关方面向他们披露的事项,然后才作出投资决定。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制度是否成功,也取决于以下各点:是否存在适当规定,列明需予披露的事项;交易所或监管机构持之以恒地严格监管,确保市场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专业人士称职,掌握有关的信息披露规则,并能在实际操作中予以应用;监管机构对违规情况,积极主动采取整顿和执法行动;法律制度可让投资者通过合理的途径,对违规者采取诉讼行动。
创业板监管方面要强调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强调监管机构对发行者质量的要求以及对投资者保护的责任,其核心监管原则就是遵循以披露为主及以此为前提的买者自负。创业板是个高风险的市场,这种高风险的性质,是基于以下因素所:寻求上市的公司规模较小,其业务处于创业初期,有关企业的业务属于新兴行业,缺乏盈利业绩等。香港证监会与联交所并没有所需的专门知识,来检讨或评估一项业务在商业上的可行性。然而保荐人及财务公司却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衡量一家公司的发展潜质及其证券是否有市场承受力,从而更有效地判断该公司或有关业务在商业方面是否可行。因此,在监管创业板市场方面,香港证监会对公司上市在财务上带来的好处及坏处,或公司的商业可行性,不会作出任何判断。因此,"买者自负"这个原则便较为适用于创业板市场。市场应自行决定某家企业是否在商业上可行,任何监管制度均不可以以及不应该取代投资者自行判断,如果投资者因为未充分了解有关投资风险而作出错误决定,他也不应要求监管机构就其本身的错误判断而作出赔偿。联交所认为创业板市场应以那些在投资创业板市场公司之前,有能力对公司的业务情况以及所涉及风险作出透彻、客观评核的投资者(即专业投资者和充分了解市场的散户投资者)为对象,不应鼓励其他对投资于高风险公司缺乏适当认识或主要受传言牵引的散户投资者参与这市场。因此,该市场的营运及监管模式乃特别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