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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协议
 

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码证)
乙方: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在乙方开设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或称资金账户)事项,签署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及其附件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约束。
二、甲方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三、甲方应亲临乙方处签署本协议及办理有关开户手续,并确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四、甲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业务,但甲方与其代理人必须亲临乙方处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将授权书原件留存乙方。甲方代理人在其代理范围内办理有关业务时须向乙方出示甲方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甲方证券帐户卡。
五、《风险揭示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和《市值配售新股代理申购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请甲方认真阅读并填写。本协议一经签订视同甲方认可其他附件,福建不需另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六、甲方对上述附件中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和《市值配售新股代理申购协议书》若有特别声明,请在《开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否则视同上述协议书立即生效。
七、甲方所有开户手续完成后,乙方为其提供:
(1)柜台委托( ) (2)电话委托( ) (3)热键委托( )
(4)磁卡自助委托( ) (5)可视委托( ) (6) ( )
注:若选择开通请在( )中填"是",不开通填"否",并在《开户申请表》的备注栏中说明。
八、乙方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有修改和解释权,此类修改乙方将在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九、本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被视为对国家或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及本协议附件内容以充分的理解和认可,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十、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签章)               乙方: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开设资金账户及交易代理
第一条 甲方开设自己账户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同名证券账户卡,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于甲方提供的欠款所述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其资金账户。
第三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密码是甲方在乙方处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委托、热键委托及其他自助委托方式)修改交易密码。如甲方需要修改资金,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办理,以防部提供自助委托方式修改资金密码。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忠实执行甲方下达的有效委托;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并代收税款和其他费用;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7、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变更其未成交的委托,委托有效期至当日交易所收市。
第六条 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七条 当甲方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双方还须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

第二章 资金存取
第八条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柜台存取资金,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其他方式由乙方依法提供,其含义由乙方负责解释。甲方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应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程办理。
第九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并输入证券的资金密码。
第十条 甲方提取资金每笔数额、每天存取次数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当第八条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三章 变更和撤销
第十二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甲方撤销指定交易,需亲自签署有关文件。如为代理人开户,可由代理人凭有关授权和证件办理。被授权人或代理人可凭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其他原因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至甲方销户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四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十八条 甲方开设资金账户后,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与被授权人一同亲临乙方柜台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被授权人的有效证件。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有关被授权人合法的证券市场投资资格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当在乙方,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可除外。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交由乙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中止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仍执行原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因甲方保管不善,被他人利用或伪造、变造身份证或证券账户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甲方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等证件时,应及时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办理挂失手续,若由于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理办理委托证券交易及相关的各项业务,须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接受甲方代理人的委托,视同甲方本人委托并由甲方承担该项委托的结果。
甲方或其代理人通过乙方的自助委托系统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委托,甲方对委托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甲方授权不明或因甲方授权手续不完善而引起甲方的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乙方工作人员代理进行证券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授权期限内撤销授权的,必须到乙方柜台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若因乙方交易系统技术原因导致虚增甲方账户资金或证券,甲方应自觉不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资金和证券,并有义务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提取该部分资金和证券。若甲方因此透支交易,甲方应在该事实发生的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作出接受或不接受透支交易结果的决定,与其乙方有权直接处置甲方账户内与透支金额相当的证券并直接从甲方账户提取该部分资金,由此产生的损益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把攻击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关于电脑委托交易、自助终端委托交易(含远程终端交易、互联网证券交易及其他自助终端委托交易)、银证转帐存取资金等业务,本协议未列明指出,将根据乙方公布相关系统使用说明实行。
第三十六条 甲方通过乙方柜台委托方式委托的,其所填写的单据和因此而形成的电脑记录资料作为甲方委托凭证;甲方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委托的,电脑记录资料作为甲方的委托凭证。
第三十七条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凭证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有争议之处,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署至第十四、十五条所指情形发生。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就指定交易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选择乙方为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乙方营业场所地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为: ,甲方的身份证号码为: ,资金账号为: 。
二、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名证券为限。
三、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四、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五、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处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记名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甲方如需乙方提供其他服务项目的,应与乙方另订协议。
六、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记名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证券账户"卖空"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 七、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如甲方证券账户遗失未及时向乙方挂失,或甲方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八、甲方如需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应填写《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乙方根据甲方填写的申请表进行审查,除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甲方提出撤销指定申请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九、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十、甲乙双方如有争议之处,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办理撤销指定交易指令之时终止。

市值配售新股代理申购协议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单位颁布的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有关规定,为方便投资者进行配售新股申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按市值配售新股申购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必须以在乙方处办理开户,并签定有关协议,上海证券账户已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因甲方账户资料缺少持有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而无法参加配售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二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沪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制订代理申购环节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甲方进行统一申购,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该办法进行新股配售的代理申购。乙方仅为甲方进行申购环节的代理,单次的配售新股申购的代理过程到交易所公布配号后终止,需由甲方办理的新股配售的其他环节仍旧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三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结算公司计算并发送的甲方可申购数量,代理甲方进行申购。如甲方的深圳账户在其他营业部另有托管股票,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在其他营业部进行配售申购,致使乙方代理申购无效的,甲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四条 如甲方不愿意参与某次新股配售的深购,甲方应在T-1日收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其不参与当次新股配售申购的股票名称、申购代码,否则乙方将仍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进行当次新股配售的申购。
第五条 乙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配号及摇号中签结果,甲方应注意查询中签结果。根据配号结果,如甲方中签,甲方应于T+3日11时30分前做好缴纳认购款的准备,保证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认购资金。乙方在T+3下午1时从甲方的账户中扣除认购款;如因资金余额不足,致使部分新股认购无效,视为甲方放弃该部分新股认购权,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双方无法避免、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临时休市、暂停交易、卫星通讯故障等)造成乙方无法完成配售新股申购的,或经交易所确认无效申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七条 甲方以充分理解国家和主管单位关于新股配售的规定及乙方的代理原则。
第八条 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
第九条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权在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政策、规则和业务需要对协议做出修改,修改后,乙方将修改内容在营业场所内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甲方。新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条 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均有权根据自身需要终止该协议。由于客观原因,乙方确实无法通知到甲方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但乙方应提前三天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协议终止公告方可终止本协议;甲方到乙方营业部办理终止协议相关手续方可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一切涉及本协议的争议及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甲方双方业已签署的《开户文件》及其它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补充如下:
一、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或者争议,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甲方另有选择的另行协商确定。
二、甲乙双方已签署的其他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如与本补充协议有相悖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办人:
注:《风险揭示书》请参见"风险揭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