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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书
 

网上证券委托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上海证券账号: 资金账号:
深圳证券账号: 电子信箱:
联 系 电 话: 邮编:
联 系 地 址:
乙方: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证券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的约束。
第二条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的《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同时甲方对本协议中有关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的条款均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
第三条 本协议是在甲方与乙方业已签署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基础上,针对网上证券买卖委托业务新增的约定,于上述两协议构成统一整体,受上述两协议的约束。
第四条 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基于互联网的乙方指定网站江南证券网(www.scstock.com)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五条 甲方未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六条 甲方未进行网上证券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予受理当日或次日为乙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八条 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九条 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向乙方申请开拓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热键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方式下达委托。
第十一条 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金额的上限为 万元,单个交易日通过网上委托的证券成交金额的上限为 万元。
第十三条 甲方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交易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四、十五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以乙方电脑记录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可以在网上交易系统中查询当日的成交情况,但当日的查询情况仅供参考,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所有交易结果以下一交易日的交割查询结果为准,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九条 当《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或违反乙方各种交易规定而使一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的保证金和托管证券有留置权。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甲方要办理撤销上海指定交易手续和深圳证券转托管手续,须到乙方柜台办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必要时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在营业部场所公告告知甲方,甲方必须在乙方发出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乙方处办理修改事宜,若在乙方发出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得到甲方明确的书面反对意见或甲方未到乙方处办理修改事宜,则视为甲方自动承认新协议,双方从此适用新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约定的而在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开户协议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中约定的,适用上述两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深、沪交易所规定,对证券交易(包括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对自己买卖的或准备买卖的证券品种已充分了解。
第二十五条 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甲方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乙方。
甲方: 乙方: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请参见"风险揭示"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