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自然人开设证券账户必须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只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1)投资者携带相关资料、证件赴我公司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如实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交纳费用;
(3)领取证券账户卡。
新开深圳A股、B股账户即时生效,新开上海A股、B股账户T+1日生效。若投资者需要在营业部投资上海A股、B股,还需办理指定交易手续。对于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上海B股账户,开户券商自动设定为上海B股结算会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具备设立证券账户资格的主体有:
(1)境外自然人不得设立A股证券账户;境内法人不得开设B股证券账户;
(2)未满十六岁的中国居民不得设立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以及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15位数或18位数等;
(4)党政机关、军队、合伙制企业等,不得设立证券账户,已设立的,营业网点应当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由结算公司直接受理开户业务。